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0日-6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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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2600吨药物中间体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江西省贵溪经开区化工基地片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贵溪经开区化工基地片区现有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2′52.371″,北纬28°22′13.481″),厂区总占地面积79812.7平方米。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项目产品方案如下:氨磺甲酯100t/a、对苯二甲醛200t/a、碘代酰胺醇300t/a、氟氯喹啉酸乙酯300t/a、氨甲酰胺500t/a、二乙氨基氯乙烷盐酸盐600t/a、3,5-二氨基苯甲酸600t/a、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400t/a,副产品氯化钾130t/a、4-硝基-3-甲基苯甲酸300t/a、硫酸钠10600t/a、硝酸钠1070t/a、乙酸钠1315t/a、30%亚硫酸铵1339t/a。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利用现有101车间、102车间、103车间、104车间、105车间进行改造,并新建106车间、107车间等主体工程;拆除现有1个30立方米二氯甲烷储罐、1个20立方米硝酸储罐、1个30立方米硝酸储罐、1个30立方米氯甲烷储罐,新增1个50立方米硫酸储罐、1个80立方米硝酸储罐、2个110立方米氨水储罐,新建206甲类仓库,并依托其他仓库和储罐等贮运工程;同步改造废气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收集池扩建,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控制室、化验室、公用工程间、机修间、办公楼、科技楼等公用工程。 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5万元,占总投资的2.1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高盐高浓度废水及尾气吸收废水采取MVR蒸发预处理,其MVR蒸发冷凝水与氨磺甲酯生产废水、碘代酰胺醇生产废水、氟氯喹啉酸乙酯生产废水、氨甲酰胺生产废水、副产硫酸钠和硝酸钠精制过程MVR蒸发冷凝废水、副产品乙酸钠MVR蒸发冷凝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一同进入现有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气浮+芬顿氧化+竖流沉降塔”处理,再与生活污水合并经“厌氧+曝气+水解酸化+好氧+沉淀”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定排水一并经基地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中pH、COD、BOD5、SS、总氮、氨氮、总磷、全盐量可满足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AOX、氯苯、邻二氯苯、三氯甲烷、氟化物、甲苯、动植物油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二氯甲烷、硝基苯类、苯胺类、硫化物、总锌、急性毒性可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环氧氯丙烷、总钒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3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信江。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常规有机废气(除含卤素废气、干燥废气、酸性废气和含氢废气的工艺废气)经一套一级碱喷淋+除湿预处理后,进入一套RTO+急冷+一级碱喷淋处理,尾气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DA001);酸性废气和含氢废气(包括碘代酰胺醇生产线、氟氯喹啉酸乙酯生产线、氨甲酰胺生产线、3,5-二氨基苯甲酸生产线、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生产线的酸性废气和含氢废气),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生产线的含氮氧化物酸性废气经一套一级氧化塔(双氧水喷淋)处理后,与其他的酸性废气、含氢废气一同经一套二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DA002);干燥废气(包括氨磺甲酯生产线、碘代酰胺醇生产线、氟氯喹啉酸乙酯生产线、氨甲酰胺生产线、二乙氨基氯乙烷盐酸盐生产线、3,5-二氨基苯甲酸生产线、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生产线、副产品线的干燥废气)经除湿+布袋除尘处理后,与含卤素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一同经一套二级碱喷淋+二级大孔树脂吸附-解吸处理,尾气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DA003)。上述外排废气中甲醇、二氯甲烷、丙酮、氯苯类、三氯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浓度满足《江西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DB36/1101.3—2019)表1排放限值;甲苯、环氧氯丙烷、硫酸二甲酯、氯乙酸、硝基苯类、苯胺类排放浓度可满足《江西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排放限值;甲胺浓度及速率可满足参照执行的上海地标《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排放限值;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排放限值;常规有机废气处理RTO焚烧系统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排放限值;其他工艺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硫酸、氟化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排放限值,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硝酸雾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参照执行的《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甲酸、乙酸、硫酸二乙酯、N,N-二甲基乙酰胺排放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排放限值。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离心机、空压机及各类泵等机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将高噪声设备安置于室内,采用基础减振,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对风机等较高噪音设备则采取加装消音器或采用隔声罩封闭,以及加强厂区内绿化等措施,控制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固废有滤渣、釜残、废液、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吸附树脂、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机修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滤布、废催化剂、废纳滤膜等危险废物;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制氮机废分子筛、纯水制备废树脂等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项目所产危废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制氮机废分子筛不暂存,由厂家更换并回收;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委托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纯水制备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并回收;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原料和危险废物分类存放,不设置露天堆场;选用优质设备和管件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生产区进行地面硬化,重点防治区(含危废暂存间、生产区、储罐区)及废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系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可有效防止物料及污水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地面防护及防渗设施完好,在厂区及周边设置3个地下水监控井,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问题,立刻停产、查找渗漏源,采取有效补漏措施,并对地下水环境进行治理修复。 (六)环境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易燃及危险化学品物料在储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设备预防性维修,经常检查易腐蚀部位,加强设备的密封性和车间通风,防止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为防止各类化学危险品泄漏,设备及管道要保持密封;危险化学品储存选用合格的容器,在储存区做地面防渗,并设置围堰、导流槽,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及时收集泄漏的物料;储罐区设置液位监测装置和报警器、围堰等设施,发生泄漏自动报警。反应釜均在车间架空设置,本项目101、102、103、104、105、106车间各设一个5立方米事故收集池和相应的收集沟;依托厂区现有1个960立方米事故池(******消防废水池),将现有84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扩容至2500立方米,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或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收集泄漏化学品及生产废水,杜绝事故废液、废水直接排放。设置备用风机和水泵,设备损坏和污染治理措施失效时应立即停产,及时抢修。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物料泄露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并启动应急预案。 |
公众参与情况 | 根据调查结果,无单位或个人反对本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