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0日-6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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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鹰潭市府前路24号,邮编:335001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种母猪、5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重大变更 |
建设地点 | 鹰潭市贵溪市泗沥镇珠岭村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泗沥镇珠岭村(分南区和北区两个区域,北区场区中心坐标为北纬28o26′20.93″、东经117o12′29.49″,南区场区中心坐标为北纬28°26′7.72″、东经117°12′32.27″),占地面积约129.32亩。项目属新建工程,采用自繁自养的方式,经配种、妊娠、分娩、保育等阶段养成仔猪,仔猪再经历育肥阶段养成育肥猪;产生的猪粪、废水处理污泥、沼渣通过堆粪发酵、晾晒、包装等工序生产有机肥成品,最终形成年出栏1.5万头仔猪、1.5万头育肥猪和年产8421.3吨有机肥成品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猪舍、有机肥加工车间、污水处理站、堆粪池产生的恶臭和饲料加工废气、沼气燃烧废气、备用发电机废气等。有机肥加工间废气经1套生物脱氮除臭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NH3、H2S排放速率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NOX排放浓度和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备用发电机燃油废气经专用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排放;沼气经脱水脱硫后部分用于厂区沼气灶加热热水,剩余部分由管道输送到5m高火炬直接燃烧低空排放;饲料加工粉尘通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通过对养殖区内猪舍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设计,加强通风换气,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理产生的猪粪,并喷洒除臭剂,饲料中添加EM菌、低氮喂养;有机肥加工间采取车间外设置绿化带、车间周边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污水处理站各主要设施及堆粪池采取密闭加盖、周边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措施,场界NH3、H2S等污染物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NOx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猪尿、猪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项目猪尿采用“格栅集污池-固液分离-黑膜厌氧发酵”无害化处理工艺,处理后产生的液体肥可满足《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中液体粪肥标准要求;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采用“格栅集污池-固液分离+水解酸化-絮凝沉淀池-A/O池-MBR-混凝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可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2021)中水田作物要求,处理后的废水、自产的液体肥、经收集沉淀后的初期雨水均用于周边农田及种植地施肥浇灌,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及猪叫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可有效减少生产噪声对场界声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猪粪、沼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在有机肥加工间制成有机肥成品后外售;废脱硫剂、废包装材料、废膜交由生产厂商回收;废布袋由更换厂家收集并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处理;病死猪及分娩废物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防疫废物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5.地下水及土壤:为防止建设项目废水、物料下渗对地下水和场区土壤造成污染,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原料、危险废物分类存放,不设置露天堆场;选用优质设备和管件并加强管理和维护;对危废暂存间、堆粪池、有机肥加工车间、污水处理区等进行重点防渗;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防护及防渗设施完好。在厂区下游设置 2 个地下水监控井,加强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控,一旦发现被污染,应立刻查找渗漏源,并采取有效补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根据调查结果,无单位或个人反对本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