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0标项目(恩施市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临时使用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的土地0.4739公顷,其中农用地0.4208公顷(均为林地)、未利用地0.0531公顷(河流水面)。该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4738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共1个地块,拟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临时)。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原地类,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前,严禁为该项目地块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永久性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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