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4标项目(恩施市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十八******有限公司)临时使用恩施市白果乡两河口村、龙潭坝村、乌池坝村、见天坝村集体土地15.6708公顷,其中农用地15.5221公顷,包括耕地2.5960公顷(水田1.9978公顷、旱地0.5982公顷)、园地3.2050公顷、林地9.445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58公顷,建设用地0.1487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5688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1.7817公顷,共5个地块,其中地块1、2用于施工便道,地块3用于ES20弃渣场,地块4用于临时办公用房,地块5用于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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