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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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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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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科研科普基地运行情况,参考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起草制定了《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联系人: 盛庭岩  ******

 

  附件: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科研科普基地)是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具有一定科学研究工作基础,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家精神,对全省科普工作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等科普阵地。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是省科研科普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研科普基地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审批认定、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青海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或本辖区省科研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和统筹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申报条件:

******学校、在青海省内注册一年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等。

  (二)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水平。

  (三)具有科学研究工作基础,能够持续产出新颖、独创和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产品,可以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四)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规范,有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五)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固定活动场所,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和经费,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员及稳定的科普工作者队伍。

  (六)具备良好的向社会开放和参观条件,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开展6次以上具有特色和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接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第七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采取“全年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青海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中央驻青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初审与受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现场考察。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四)会议评审。结合考察意见,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五)审批认定。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省科研科普基地,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八条  结合基地特色和工作内容,省科研科普基地名称统一为“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支持省科研科普基地开展科技资源科普化工作,提升科普资源挖掘和融合、科普基础设施和展陈改造、创新科技传播、科普交流与合作、科普人才培养等能力。

  第十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鼓励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科技小院”等创新平台,利用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省科研科普基地,推动科技创新资源转化为优质科普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展厅、实验室、生产线等设施,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开展主题明确、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年度“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月”等国家级和省级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应当加强国内外和省内外科普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自身科普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负责人变更、基地更名、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科普工作开展等重大事项,需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0日前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研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已认定的省科研科普基地,围绕基地建设、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支撑、运行管理、科普活动开展和科普经费投入使用等内容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一)自评估。省科研科普基地根据绩效评估通知进行自评估,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提交自评估报告。

  (二)现场考察。结合省科研科普基地自评估报告,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省科研科普基地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三)会议评审。结合考察意见,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形成绩效评估意见。

  (四)绩效评估结果公布。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绩效评估不通过的省科研科普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后经再次评估通过的继续保留省科研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称号:

  (一)因主观和客观原因,省科研科普基地不能继续正常运行开展科普工作的;

  (二)制作、发布和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绩效评估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通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原《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2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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