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2025年10月20******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确认,龚凌剑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现依据《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龚凌剑予以嘉奖,现予公示。
龚凌剑, 男, 1978年1月出生, 住址:嘉兴市南湖区中港名都小区。
本次公示时间从2025年11月27至12月3日。凡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进行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需在材料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办法。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来电:******
联系人:包冬金、王健
嘉兴市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龚凌剑见义勇为事迹
2025年10月9日15:45左右,龚凌剑同志在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公园雕像健身器材北面河里发现一名儿童(男、8岁)落水,其迅速赶到,下到河中将落水小孩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