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大明市区块热电联产项目边坡治理工程
第1次答疑澄清文件
一、提疑答复
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经研究,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提疑问题1:请求澄清事项:招标文件内(P31)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内规定: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地质灾害业绩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委托合同。
事实依据:正常项目施工完成,业主给予的项目资料不包括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委托合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私下获取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委托合同只是概率问题,有些获取不到或者难度很大(有些时间久远的项目,设计单位合并或者改制,之前的资质证书找不到了的情况也有)针对此事项,请求取消该内容条款。
问题1答复: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注: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投标人至少独立承担施工工作,另提供联合体协议。
提疑问题2:招标公告中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4条:投标人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800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业绩。【最多提供1个业绩,超过一个业绩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地质灾害业绩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委托合同、施工单位的地质灾害施工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书,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此条款中需提供设计委托合同,而我单位的业绩是地质灾害类EPC项目,EPC项目合同相当于合并了设计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请问此类EPC项目合同是否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问题2答复:详见问题1答复。
提疑问题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800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业绩(最多提供1个,超过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且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地质灾害业绩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委托合同、施工单位的地质灾害施工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书”,同时明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我方核心疑问聚焦于:此次审查的业绩类型明确为“施工业绩”,施工单位的核心职责是按照设计方案完成工程施工,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及设计委托行为分属不同主体的不同工作范畴。从业绩关联性角度,施工业绩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通常可通过施工单位自身资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书等材料充分佐证,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证书及设计委托合同并非直接证明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与业绩完成情况的必要材料。因此,我方建议取消“地质灾害业绩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委托合同”条款。
问题3答复:详见问题1答复。
二、招标文件澄清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单位名字不一致的情况,作如下澄清说明:
提供在投标单位社保缴纳时间至少6个月的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或证明(缴纳期限至少包含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缴费单位和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社保予以认可;加盖社保机构缴费证明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注:如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审小组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开启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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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皆作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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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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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1次答疑澄清文件-新昌县大明市区块热电联产项目边坡治理工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