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关于荆州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全市一个停车场项目Ⅰ标段),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对本项目作以下澄清及补充:
问题:我公司在仔细阅读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主要设备系统技术要求的产品参数后,认为“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关键参数要求参数设置过多、过严。详细内容见异议函。根据须知前附表要求和发包人要求,标注“▲”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显唯一倾向性及排他性。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该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求:删除标注“▲”技术参数要求内容,或更改为允许偏离并减少标注标注“▲”技术参数条目。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道闸设备作为涉及车辆和行人安全的设施,其核心参数需通过权威检测证明合规。CMA认证是国家对检测机构能力的强制性认可,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符合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要求提供CMA/CNAS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投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核心参数检测(如耐候性、电机寿命)可验证设备是否满足长期使用需求。该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关键核心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允许偏离。
本项目停车场点位明细已上传,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共同阅读,如有与上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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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