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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G209大川至唐家河改扩建工程(茅箭段)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茅箭区G209大川至唐家河改扩建工程(茅箭段)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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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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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大唐路改扩建工程,提高土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安置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茅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茅政函[202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唐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搬得出、拆得掉、安置好、环境优的基本要求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G209大川至唐家河段改扩建工程征迁协调指挥部

******管理局

三、补偿安置办法

(一)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之一。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原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政府统一提供房源,按照原房屋等价值置换的方式确定安置房屋。

3、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根据本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法划分宅基地。被拆迁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的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建设,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高度按规划设计不超过三层。(具体建房标准按照《茅箭区南部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茅政办发[2023]14号)执行)。

4、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5、房屋安置只对被征收人,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6、被征收人进城落户的的,被征收人不再享有在本村申请或继承宅基地权利,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不再享有在本村继承宅基地权利。

(二)房屋附属物和装饰装修部分以评估价结算。

(三)房前屋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茅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茅政函[2024]4号)标准补偿。

四、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计算至交房后三个月为止;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其过渡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划分宅基地后九个月为止。每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含搬出、搬进费用)。

五、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1000元/户,在上述奖励补助事项之外,依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搬迁的内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六、签约期限

自征收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方案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投票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其他事项

******服务中心公开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必须在补偿协议中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

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人,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其他证税费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

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

(六)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

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七)被征收人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

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被征收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也未清偿债务的,则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八)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

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G209十堰大川至唐家河段改造扩建工程房屋补偿,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期间,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茅箭区新闻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电话反馈。联系人:刘利,联系电话:******

十堰市茅箭区G209大川至唐家河段改扩建

工程征迁协调指挥部

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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