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机电设备采购平台!
首页 >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 收藏
  • 打印
  • 字小
  • 字大+
信息时间:
2025-02-07
招标文件下载
我要报名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废止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信系统重点项目管理工作,2012年3月15日我厅印发实施了《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琼工信招〔2012〕116号)。现根据全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要求,我厅拟废止该文件,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提意见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属单位意见的,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属个人意见的,请署个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2月7日至3月8日(共3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1. 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7楼711室,邮编:571100
2. 电子邮箱:******
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7日
(联系电话:0898-******
附 件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和竣工投产等环节的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等领域中投资大、产值高、技术含量高的重点建设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二)符合《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培育和发展海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方面有带动作用,并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属地管理、高效服务、重点推进”的原则。
******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重点项目分类
(一)竣工项目:当年竣工投产或达产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上年度以前开工,当年续建的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当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预备项目: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已基本完成或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以及符合海南省招商引资方向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竣工、续建和新开工等三类重点项目的申报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总投资、总产值、已累计完成投资、当年计划投资、综合能源消费量(水、电、气消耗量)、项目企业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上项目简介、项目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预备项目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预计总投资和总产值等内容,并视情况填报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等。
(三)信息化推进的各类项目申报,可视项目情况从简填报,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等内容。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9月,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负责组织次年各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行业内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重点项目列表和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递交项目办汇总。
(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协助省级工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每年11月,项目办汇总审核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提供的重点项目情况,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编拟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报请省工信厅厅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重点项目的确定
经省工信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厅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表的项目,确定为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并在年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九条重点项目的调整
(一)因省重点项目的变更调整或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增补、删减或调整重点项目的,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于当年5月前向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各行业处室提出。
(二)经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审核通过后,交由项目办汇总后,统一调整当年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政府。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项目办对每个重点项目当年的推进工作逐一分解,根据“六个一”模式,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处室项目责任人、市县工信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企业联系人等各级项目负责人,建立起省、市县(开发区)、企业三级联动跟踪服务责任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一)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月报制度和重大项目专报制度。各重点项目企业和相关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指定一名项目信息员,如实并及时报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二)重点项目企业和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于每月5日前,同时向省工信厅相关责任处室报送上月项目推进情况;省工信厅相关责任处室应于每月7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核实后,报项目办汇总,同时企业和市县工信部门的重点项目月报表应复印一份交由项目办存档;项目办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于每月12日前编制项目推进工作简报,并经省工信厅各相关责任处室会签后,报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抄送各有关单位。
(三)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领导要求,适时要求各有关单位提供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专报。
(四)省工信厅组织开发并完善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待条件成熟时,各重点项目企业、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统一通过重点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和更新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制度
(一)建立季度性协调会议制度。项目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重点项目推进协调会,集中梳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省工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要集中精力,全力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重点项目直通车制度。项目业主可直接向项目办反映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项目办将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需上报国家备案、核准的重点项目,省工信厅全力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报批工作;需省工信厅备案、核准的,享受审批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三)省工信厅全力协调市县及相关部门,优先解决重点项目的土地、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要素问题。
(四)在省工信厅安排各类国家和海南省政府扶持资金时,优先考虑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实施重点项目督办考核制度
(一)项目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同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进行通报。对报送情况不属实或报送不及时的企业,省工信厅视情况可将该项目从重点项目中删除。
(二)项目办每半年对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的信息报送和跟踪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三)省工信厅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纳入本厅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本厅人事处制定并经审定通过后另行印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版权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机电设备采购平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转载请必须注明机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分享到朋友圈
一天内免费查看信息来源站点

分享成功后点击跳转

注册使用者、商机更精准
姓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机构名称:
职位:
供应产品:
评标专家会员
商机会员
供采通会员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请扫码添加客服微信或拨打客服热线 0571-28951270 提升会员等级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关注App
关注App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