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2022年制定的《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委员会粮食储备管理科(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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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附件:《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市级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的市场调控和应急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及食用油(不含市级成品粮储备,下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服从政府调控的需要,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均衡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发改委)负责按照推陈储新要求,遵循均衡轮换原则,结合储备品质和年限,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加强粮食信息化监管,************财政局)、农发行宜昌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对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对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进行核算。
******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对市级储备粮******发改委进行核销,并据实补贴。
第八条 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轮出销货款回笼后及时、全额收回对应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轮换贷款,及时安排轮换采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具体业务,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并及时完成轮换任务,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二)根据质******发改委批准;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质量档案等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四)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市级储备粮轮换收益,计提和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发改委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轮换******发改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兼顾市场需求及仓容情况,实行有序轮换。稻谷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购后销、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需保证储存质量符合相关品质指标要求,且不得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亏损。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际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发改委报告原因。经批准,最长可超架空期1个月。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对************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共同下达,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四章 轮换程序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轮换。承储企业要把握好轮换时机,加强轮换风险控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确保当年12月底前完成轮入。
第十******发改委书面报送轮入库点,并得到批复后申请空仓核验,空仓******发改委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进度,直至轮换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定点、定仓管理。轮换入库的市级************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质量、储存库点、贷款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展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等轮换方式的,应通过交易平台对轮换差价等进行公开竞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按照稻谷、小麦以及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和省现行标准以及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扦样,并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质量依据,按规定存档备查。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检验制度。市级储备粮出库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
******发改委报告,并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严禁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市级储备粮或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及时、全额归还市农发行贷款,严禁截留、挪用。收购、销售、轮换资金在市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发行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转为市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市级储备粮轮换************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核算,实行定额包干。在轮换架空期内的,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超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执行主管部门下达指令的除外。
第七章 责任追究
******财政局、市农发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资金及相关财政补贴费用;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出市级储备粮的;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价差费用补贴的;
(三)轮换期间,擅自串换品种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或者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五)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粮食购销监管平台系统出入库作业的;
(七)未按规定严把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关,轮入粮油达不到市级储备粮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九)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宜发改规〔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