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有限公司芜湖市镜湖区方村100MW(一期7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6-340202-04-05-279951)的函收悉。项目因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有限公司芜湖市镜湖区方村100MW(一期7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街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光伏区占地约1507.01亩,均为坑塘水面或沟渠,装机容量为62.04MW;通过3回集电线路汇集至110kV升压站,35kV集电线路采用桥架敷设+铁塔架设+直埋敷设+拉管敷设形式,架空线路全长约3.43km(单回架空1.605km,双回架空1.825km)电缆路径总长约26km;占地约8.27亩,新建建(构)筑物综合楼、SVG设备基础、35kV配电装置室预制舱基础、主变场地、GIS场地等,配备1台容量110MVA主变压器(户外布置)等电气设备,升压站主变区域设集油池,站区设置有效容积28.5m3事故油池。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电磁环境保护。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置,确保变电站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变电站内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
(二)强化噪声管理。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标准;运营期光伏区厂界、升压站区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有关限值要求。
(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择枯水期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光伏组件施工完成后水塘全面恢复水产养殖,不得降低现有水环境条件。
(四)认真做好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采取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合理安排施工************居民、教学、医疗等的影响。升压站内办公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旧光伏组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原环评批复文件(芜环评审〔2023〕276号)同步失效。请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7EMB0D)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