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医保处罚字〔2025〕第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T339671G
法定代表人:李维达
行政相对人名称:******医院
地址:******办事处永乐大街449号
违法事实: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746.90元;3.处造成基金损失1.1倍的罚款3021.59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7日
处罚机关:昆明市晋宁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