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有限******有限公司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片光学镜片、50万个光学镜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片光学镜片、50万个光学镜头项目
******有限公司
******街道下河路1号5#厂房第一层至第三层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30日
联 系 人:钱总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