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马六路上跨增产河桥梁(马家口村西增产桥)-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街道马家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武清区马六路上跨增产河桥梁(马家口村西增产桥)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天津市武清区马六路上跨增产河桥梁(马家口村西增产桥),详见工程量清单。
2.服务地点:******街道马家口村
3.招标编号:E************001
4.招标控制价:******元
5.工期:2025年11月-2025年12月(特殊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2、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4、本项目应配备:①正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任命书(任命书中对其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年限加以承诺),②技术管理负责人1名,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任命书(任命书中对其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年限加以承诺);
5******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1******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1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投标单位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纳税零申报投标单位须提供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
7、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本项目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报名或参加开标会议,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办人为受托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近1个月由社保部门开具的或从社保网站打印的社保证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投标截止时间
1.文件领取时间: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03日;
2.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5年11月07日 9:30;
3.磋商时间:2025年11月07日 9:30;
4.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俊安商务园俊新三号楼
5.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先通过政村企阳光招采平台(******)关注本项目。1、网上报名办理流程:请贵单位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公章、******(邮件标题:项目编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均简写即可,务必发压缩包),如有问题将电话联系贵单位,请务必保持贵单位联系人电话畅通并注意查收邮箱内邮件;2、现场报名办理流程:供应商携带公告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复印件审核通过后现场获取;3、文件费汇款凭证; (1)磋商文件:500元。 (2)以电汇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有限公司天津杨村支行,联系电话:******,缴费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实际为准,请注意贵单位网银到账时间设置,以免因未能及时到账导致错失投标机会)与领磋商文件截止时间相同。 (3)缴纳成功后文件费收据将在磋商时统一提供给各单位授权人(特殊情况请在邮件中备注,可先提供文件费收据扫描件)。
四、其他公告内容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五、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街道纪委,开标鉴证部门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六、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1.招标人名称:******街道马家口股份经济合作社
2.招标人地******服务中心
3.联系电话:******
七、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代理机构名称:******有限公司
2.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俊安商务园俊新三号楼
3.代理机构联系电话:李文胜 ******
八、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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