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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的取消中标人资格公告

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的取消中标人资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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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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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委托,就贺州职业技******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招标项目编号:GXXY2024-005号(第三次))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现就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事宜做如下公告:

一、项目名称:******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

二、招标项目编号:GXXY2024-005号(第三次)

三、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4 11

四、取消中标人资格的原因及依据

本项目于20254 11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有限公司于2025430******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租赁合同。截至2025616日中标人仍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采购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采购人决定撤销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

******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拟重新招标。

五、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教育局

地址:贺州大道50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街道灵凤村城东新区太安路B地块1384

联系方式: 张莉  0774-******/******

3.******办公室,******

六、公告说明:

************办公室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教育局

 

******有限公司

 

20256 23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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