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代码:2502-450803-07-02-946150),选址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城南大道与西区二路交汇处东北角公司现有厂房内,不涉及新增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8分19.686秒,北纬23度3分33.174秒。项目依托现有工程,新增1台破碎机,通过优化设计,将线路板从有边框设计为无边框:将设计好的无边框线路转移到铜箔上,通过曝光、显影将无边框设计线路转移到铜箔上,保留需导通的区域,无保留的部分在蚀刻过程中被除去,即将无边框部分的铜板所含铜溶解在蚀刻液中,溶解的铜在蚀刻液再生过程以金属铜的形式回收。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万元,占总投资的10%。
项目已取得******改革局的备案证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基本符合《贵港市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2022年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地块属于三类工业用地,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破碎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6m高DA00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磨板废水采用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pH值回调池+缓冲池+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工艺,全部回用。2.络合废水采用酸碱调节+破络反应+混凝沉淀工艺预处理,高氨氮废水采用收集池+序批式反应沉淀池预处理,油墨废水、有机废液、酸性废液采用酸析+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上述各股废水预处理后全部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采用微电解+综合混凝+pH值回调+厌氧+好氧+生化反应处理工艺,pH值、总铜、总有机碳排放浓度须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色度、总磷、总氮排放浓度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落实防渗、防腐、防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边角料塑料颗粒、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暂时存放在现有工程已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回收铜板作为一般固体废物,交给金属回收企业回收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厂房密闭、隔声降噪、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要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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