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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万吨生物柴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万吨生物柴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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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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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6万吨生物柴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2406-450881-04-01-522425),项目建设地址:贵港市桂平市龙门工业园区建设规模:主产品6万吨/年生物柴油,副产品0.4万吨/年生物质重油0.3万吨/年粗甘油主要建设内容:******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建设1条生物柴油生产线辅助工程有动力站、供热工程(由******有限公司统一供热、储罐区、仓库、车间罐组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主要有工艺废气冷凝器、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污水处理工程均依托******有限公司现有已建工程和设施)。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4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9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园区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生产废气经冷凝+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甲醇、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通过生产过程采用密闭负压系统、储罐加强封闭及检查维护、罐区储罐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等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排放的甲醇、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表2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桂平市龙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排入桂平市龙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油泥、废导热油、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集中收集交由废旧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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