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TY-202532
二、项目名称:临海市东部海塘水闸物业化管理项目(2025-2028年度)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 址:******服务中心3楼303室、台州市临海市回浦路2号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
四、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东部海塘水闸物业化管理项目(2025-2028年度)(编号:ZJTY-202532,包号:标项1)采购文件的投诉,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本机关查明,在本项目实施之前,被投诉人已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的论证并开展了需求调查,同时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具体的采购内容、要求及工作清单。在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专家论证、需求调查表、招标文件及采购需求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结合开标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12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以及评审结果等情况,调查了被投诉人提供的专家论证、需求调查、招标文件公告及采购需求标准等情况。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能够让供应商充分理解项目要求,能够根据服务人数、设备设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事项,评估自身能力和成本,从而做出合理的投标决策,未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的“采购文件中提出的用户需求不明确、不完整,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需求合理规划成本、科学制定投标方案,并可能引发后续履约风险”,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但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经审查,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采购内容及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了评审标准,对于主观评分项进行区间分档,并对应各区间的不同分值,评标细则中各相关评审因素已根据项目实际最大程度做了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委员会根据评分办法所设定的标准、评分区间内进行评分,依法推荐了合格中标候选人,能够充分说明本项目商务技术标评审的标准设置,没有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投诉人主张“违背了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应当细化、量化之规定,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5年10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章祎阳
3、联系电话:0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