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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附属楼2、3层等资产租赁价值的评估机构 合同公告

抽取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附属楼2、3层等资产租赁价值的评估机构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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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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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

电话:******

 

受托人(乙方):******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街911单元A8811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委托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一、评估目的

******有限公司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附属楼23层和首末站办公楼1层的房地产市场租金进行评估,为******有限公司拟出租该处房地产的市场租金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有限公司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附属楼23层和首末站办公楼1层的房地产市场租金

评估范围:******有限公司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附属楼23层和首末站办公楼1,具体范围以产权持有人盖章确认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三、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25    日。

四、评估报告使用人及使用范围

1.依据本合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壹 年。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给乙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甲方需赔偿,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乙方收到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经充分交换意见后,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3】份,并以快递、专人送达、自取等方式交付甲方。

若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以及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致使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乙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可以顺延,直至达到出具报告的条件,并不视为乙方违约。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1.资产评估服务费含税总额为0.15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含增值税金),固定包干价,包含乙方人员现场工作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制资料等合理的费用。

2.如甲方要求扩大合同约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服务费用在原约定费用的基础上予以增加,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3.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的资产评估服务费,即人民币【0.15】万元。

4.如本合同约定事项因甲方原因中止/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具体如下:

4.1乙方进驻评估现场3个工作日内,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总额的30%

4.2乙方进驻评估现场3个工作日后至现场评估结束之前,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总额的60%

4.3乙方完成现场评估工作且向甲方提供内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评估报告初稿后,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总额的90%

甲方将在中/终止合同或甲方不需要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账号汇入相应的评估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

5.付款方开票信息如下:

开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内容:评估费

 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D

注册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

 话:******

开户行:******银行达州火车站支行

 号:************622

6.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MACJT2N9XQ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街911单元319

 话:******

******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支行

 号:******7

7.双方依据交易******银行转账凭证系履行本协议唯一的付款凭证。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为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不得向乙方做虚假、误导性陈述,不得干涉乙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工作,不得提出违反公平公正的评估要求,否则乙方可拒绝接受委托,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3.若甲方无法提供协助、协调工作导致评估程序受阻或受限时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4.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于乙方开始资产评估工作前,对被评估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并依照资产评估法、评估准则及乙方的要求,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5.甲方应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并不限于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如因甲方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造成任何第三方就根据本资产评估合同出具的评估报告向乙方及资产评估师提出索赔或致使乙方及资产评估师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甲方应补偿乙方及资产评估师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产评估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甲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因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乙方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7.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委托合同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8.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9.乙方应指派与本合同约定事项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进行执业,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评估人员中可能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回避。

10.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及相关当事方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期限为长期,不受本合同终止、解除、部分或全部被认定无效影响。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1.本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或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可以要求与甲方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以上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2.如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资产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甲乙双方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并经协商变更相关约定事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事项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迟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交换意见稿和/或正式稿)超过【15】天,或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资产评估服务费。

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均可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提起诉讼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通知的送达

1.本合同首部双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2.通知或法律文书以传真形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显示的时间视为已送达;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邮件成功到达约定邮箱视为已送达;以快递形式发出的,无论是拒收还是退回,均以快递发出后的第三日视为已送达。

3.双方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的,变更方需要在变更前30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一、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已履行完结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并签订终止合同或协议;

3.出现本合同约定可终止履行的事项,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

4.因发生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发生其他约定解除情形。

十二、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或协议)为准。

2.本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双方在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磋商时,补充合同(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合同未签署生效前,本合同及其相应条款仍然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委托代理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2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25    

 

 

资产评估机构(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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