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00043
二、项目名称:******医院3.0T MRI、ECT
三、采购日期:2025-06-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街道鼓山中路117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88号星运大厦705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街道垦辉六路1号8幢6楼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诉称:1.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3.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公平竞争。4.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5.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6.招标文件中维修费用归属问题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7.招标文件中“现场规划”“机房设计改造”表述不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8.招标文件将生产时间作为实际性参数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9.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10.本项目歧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11.本项目采购需求,歧视国产品牌,不符合国家政策。12.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13.重要技术指标和普通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不合理。14.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未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证明材料,疑似不按规定采购本国产品。15.招标文件关于分包的表述前后矛盾,影响公平竞争。16.本项目不同产品打包采购不利于公平竞争,容易影响公平竞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部分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与本项目存在相似性,以此诉称“该项目采购需求明显与本项目根据同一品牌产品参数编撰的,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诉称“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5个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竟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投诉事项2、3、5、12、13: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本项目需求调查材料,招标文件中设置的“▲2.1.5、△2.1.6、△2.2.3、 △2.2.4、△2.2.5、△2.3.3、△2.5.2”单项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三种以上品牌机型可以满足,且采购人已在质疑答复中明确告知投诉人设置重要参数的依据与理由,投诉人诉称以上技术参数的设置存在指向特定******委员会根据对供货计划、保险内容、查验清单及组织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包装运输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安装计划、技术设备、调试程序及解决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对检测内容、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及争议处理等对评审条款“检测验收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对质控计划、质量管理、运行保障及应急预案等对评审条款“质量保证方案”进行评分(2、1.5、1、0.5、0分),根据对质保范围、培训内容、维保计划、配件供应及服务承诺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3、2******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没有判断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投诉事项6:此条款的设置,是为了确保后续采购零配件满足兼容要求,防止供应商通过零配件转嫁维修服务费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7、9: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设备安装现场的地点,且招标文件也巳告知投标供应商可以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所有供应商均有权通过踏勘获取现场具体情况,不属于针对供应商提供差别信息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7、9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诉称“所投产品的生产时间与履行合同无实质性关系”,而采购人根据自身需要,设定所投产品的出厂时间,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无不当。关于投诉事项10、11:本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8、P31)“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5.价格分”的内容已经明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10、11,均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14:进口产品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关于投诉事项15、16:采购人根据前期采购需求调查、配置标准等情况,将3.0T MR和ECT打包采购(同一采购包),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意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进行分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等,结合招标文件P15,采购人已足够明确表明本项目可分包的包括ECT,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综上,投诉驳回,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8月0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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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634.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