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北至张庄街;原用途为农用地19030平方米(乔木林地)、建设用地94平方米(公路用地),变更用途为体育用地。
2.本次土壤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分别为T01/S01、T02、T03、T04/S02、T05、T06/S03,在地块外东北侧约200m上风向林地处无明显污染痕迹、受干扰较小的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地块内6个柱状样采样点位(含3个水土共用点),1个场外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3组(含平行样3组);最小采样深度为2.0m,最大采样深度为7.0m。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建立3口临时监测井,为S01、S02、S03。
3.根据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中氨氮参考《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二类用地筛选值1200mg/kg,总氟化物参考《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二类用地筛选值10000mg/kg,检出值均未超过该值。通过与对照点的检测结果分析,场地内各点位检测因子数值与对照点不存在显著差异,场地原有使用未对场地的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4.根据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未超出相应指标的Ⅳ类限值标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相应指标的Ⅳ类限值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未超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1.2mg/L。
5.风险筛选结果表明,该调查地块检出污染物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和标准限值,因此,判断该调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体育用地(二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且无需开展详细调查。